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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咸阳师范学院    点击次数:

咸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践行学校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措施,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建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遵守基建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主,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及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测算资金投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二)合理建设原则

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核心功能,坚持够用、适用、实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论证,节约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规划建设。

(三)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相关手续。并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

(四)节能环保原则

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制宜,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治污减霾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创建绿色环保校园。

(五)安全优质原则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基建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建设实施、资金筹措、运行管理、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招投标办公室、后勤处等部门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新增债务情况,须经学校财经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长兼任。

第六条 基建处是基建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及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立项、报建、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临时设立基建工程指挥部,聘请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施工管理;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学校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备案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进行总体建设规划。规划应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备案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科学规划、美化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实用适用、经济实惠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明确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功能划分。校园规划须依照有关规定经地方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申请备案校园规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核备案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地方规划部门核准意见。

第四章   基建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建设的基建项目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待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建设。争取投资的项目,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提前半年向省教育厅报送请示件,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基建规划;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六)资金筹措情况说明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沉降观测、普探(勘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等应当依法按程序采购。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按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批、签订。基建项目合同包括地质勘察、招标代理服务、设计、监理、施工、地基检测、沉降观测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第十七条 建项目应严格按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须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确需变更的,应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省教育厅和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在开工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须按有关程序委托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和建设成本等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分部分项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协助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涉及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签证须严格执行《咸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方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及时配合住建、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地勘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主持已竣工项目的交接,及时完成资产移交、登记等手续。项目投入使用时后勤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物业人员对投入使用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派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研判,属使用操作不当(如跳闸断电等)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即可。如属工程质量瑕疵问题,后勤管理部门告知基建处进行处理。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并在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或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使用阶段因人为损毁设施或违规使用造成损失,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范围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部门须按照档案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竣工结算完毕,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  基建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是实现“事前控制”、以避免“先天不足”的关键。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科学拟定设计要求,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推行设计招标,择优遴选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在设计任务书或投资估算上规定设计限额;实行设计监理制度,优化设计,有效控制造价,不得任意提高安全系数或设计标准,既要考虑技术指标,还应考虑经济成本。避免发生赶工期、轻质量、各专业图纸矛盾多、细部设计缺失等问题出现。

第三十条 针对基建工程项目规模,及时组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重视解决施工设计缺陷、变更设计、严格把好图纸审查关,避免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 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三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时参照当期咸阳市造价信息,信息价未涉及到的可参照市场价编制。招标文件中明确钢材、砼、砖、水泥等主材以当期信息价作为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中,最终以认质认价结果为准计入结算中。

第三十四条 由基建处牵头,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组成材料考察小组,负责工程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严格按《咸阳师范学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调度好资金,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定期组织财务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理等工作履行管理监督职能。

第七章  基建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等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须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由审计处按规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在监督和稽查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基建处设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07]68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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